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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省长春现代管理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
为加强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,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,培养学生的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,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,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,顺利地完成学业,根据教育部、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.指导思想
1、把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作为培养学生能力的重要途径,引导学生通过参与学校工作和社会实践,树立正确的人生观、劳动观,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提高学生技能。
2、把组织学生勤工助学与贫困生资助工作结合起来,通过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和合理薪酬,支持和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。
3、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,应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,并以不影响学生学业为前提,不能安排学生参与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。
第二条.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职责
1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科统一组织和管理。
2、学生科应与学校其他相关部门一道,积极开拓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,建立校内勤工助学基地和管理网络体系,为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创造良好条件。
3、学生科要主动与校外有关单位联系,在确保安全、不影响学业和没有不良社会影响的前提下,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有关信息。
第三条.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
1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,经班委、班主任同意,由学生科审批、登记。
2、未经学生科同意,任何校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在校内张贴广告招聘学生,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。
3、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备的条件:
(1)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道德品行良好;
(2)学习努力,成绩合格;
(3)生活朴素,无奢侈浪费现象;
(4)身体健康,能胜任工作;
(5)家庭经济确实困难;
(6)能吃苦耐劳,有较强的责任感。
4、校内用工部门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,对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予安排勤工助学活动。
5、校外勤工助学的管理
(1)学生根据需要自愿申请,经家长认可,班主任同意,由学生科和用人单位共同审批。
(2)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,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(3)学生必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服从带队老师,用人单位的管理及安排。
(4)需辞职者,须经带队老师、用人单位的批准,办理离职手续后方可离岗。
(5)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工资由学生本人核对,用人单位计发。
第四条.其他
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学生科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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